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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检察院支持起诉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日前,由邵阳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诉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部分省人大代表、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2021年6月12日5时许,320国道隆回县南岳庙镇南清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临汾市某物流公司一重型油罐车失控驶出道路与电杆相撞后侧翻至路外农田,导致柴油泄漏21.38吨,污染了农田土壤、地表水及西洋江南岳庙段下游水体。经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评估,案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失金额为847035.35元。

事件发生后,邵阳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邵阳市检察院根据《邵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积极与该局沟通协调,以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该局开展索赔工作。因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邵阳市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2023年2月28日上午,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邵阳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庭审中,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当庭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合议庭结合庭前会议情况,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邵阳市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支持邵阳市生态环境局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旨在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落实“谁污染、谁修复”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邵阳市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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